当事人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后,公安局机关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在此过程中,如果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回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就会出现对其行政拘留的情况。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此我们只讨论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律依据。
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法理。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是为给公安机关开了后门,缩减了当事人权利。
如果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正当,则意味着,警察办理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不对,即可转向治安处罚。这种衔接,有滥用职权而无需承担责任之虞。
其次,面对转化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失去了申辩权、暂缓执行治安拘留期等权利,只能束手就擒。
再次,此行为违背”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过了,再被行政拘留,显然是双重处理。
虽然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是无异的,实质上仍是被两次处罚,颇为不公。可见,这个转换机制,纯粹是为权力设计的,漠视了权利,并不平衡。
综上,刑事拘留不可以转为行政拘留。不仅是没有法律的依据,也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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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刑事拘留是否能转化为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