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概述
(一) 区分的必要性
盗窃与诈骗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两罪起点数额也不相同。
(二) 区分标准
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获取财物。处分行为是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在我国,行为对象并非区分标准。所谓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或受骗人)任何自愿地直接造成财产减损的法律性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处分行为的三个要件: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也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
区分标准详解
(一)、财产减损的直接性
被害人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必须导致行为人无须采取进一步的举动就足以造成财产损失。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原则上只有当被害人将对财物的占有转移给行为人时,才能认为发生了财产的直接减损。
案例:前往商场购物的被害人将私家车停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后,行为人上前谎称商场最近在做宣传活动,可免费帮顾客洗车,自己正是受商场委托来帮顾客将车开往商场的加油站进行清洗。被害人信以为真,将车钥匙交给行为人,转而前往商场购物。行为人遂将车开走。
(二)、处分意识的必要性
要求处分意识是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这一不法类型的必然要求。对于处分意识的内容,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 认识到财产移转的外观
只有当被害人认识到自己是将一定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才能认定其具有处分意识。相反,如果被害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财产移转的客观事实,就不能认为其进行了财产处分。
案例:行为人谎称被害人所珍藏的名画是赝品,从而使得被害人将名画低价卖给自己的,或者将商品上的价格标签取下,贴上其他价格更低的标签,导致收银员仅按照价格更低的标签收费的,均构成诈骗罪。
2. 对财产相关性的认识
被害人虽然认识到了财产移转的外观事实,但是却没有认识到这种移转所涉及的是自己财产或者自己支配之下的他人财产时,不能认为其具有处分意识。换言之,处分意识要求被害人必须认识到是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自己支配之下的他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
案例:王某、韩某、刘某等数人一起在某酒吧消费后离开时,刘某见桌上落下 一挎包,便随手拿起,到了酒吧门口时问大家该包是谁的。该包实为不在场的薛某委托韩某保管,因当时韩某已酒醉不醒,其他人未予回应,王某见状,便谎称该包为自己所有,刘某遂将该包交给王某。王某拿着包离去。
(三)、财产处分的自愿性
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还必须是被害人自己选择的结果。被害人必须是“自愿”地, 也即在知道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处分了财产。
案例:行为人假扮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谎称是合法的警察行为“罚没”或者“扣押”被害人的财产,从而使得被害人将相应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容忍行为人取走相应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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