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被骗后“反骗”骗子3100元,构成诈骗罪吗?


雷石普法 | 被骗后“反骗”骗子3100元,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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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日,湖南农业大学大三一学生江某来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农大支行经理哭诉自己收到一个声称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来电,以非常严肃的口气告知她的银联账户已欠了数万元,并且给了她一个网址链接,要求她点开链接立即转账到对方提供的一个银行账户上。
因之前确实存在网贷经历,担心无法按时归还钱款,面对江某的困扰,对方称可以通过某公司的贷款平台进行“套现”,对方甚至还答应帮江某实现“套现”。随后,对方为博得其信任,将3100元现金打至其支付宝账户,让她将剩余部分一并转入对方的账户。
之后,江某意识到可能遇到骗子,所以一边告诉对方没有钱先稳住对方,一边赶往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查证。对方发现计划无法得逞,于是威胁到不将钱转回则要让江某坐牢,江某赶到银行后说明了自己的遭遇,银行随即报警,后查证对方确系骗子。那么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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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应当是:
行为人基于不法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
从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的占有的目的,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本案中,江某本身并未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行欺诈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是“骗”了骗子的自助行为,即私立救济,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3100元应当如何处理?3100元作为骗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诱饵”应当将其认定为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当下,诈骗活动频发,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误导欺骗大众,谋取非法利益。一方面,我们要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防止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鼓励对骗子进行“反骗”,最重要的是提高反诈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以及专业的反诈机构进行反诈宣传,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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