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雷石普法
执行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参照权利承受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承受债权的人。故在执行程序中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普通债权转让的,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有法律依据。
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需提交什么材料?
在执行过程中是可以申请变更执行人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执行人的范围,而且是要提交书面申请。大多数变更执行人是在债权案件中非常常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且需要附以下证据:

1、债权转让协议且申请人已经履行;
2、债权转让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或者公告通知的证据。

在该权利承受人为债权受让人的情形下,需要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人(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一致并向法院申请,否则,因债权转让的效力涉及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审查认定,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主张已受让债权的,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另行救济。但若只有被执行人对该债权转让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则该债权受让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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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执行中普通债权受让人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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