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的第六篇继承篇,对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法律规定上有几项重大的变革,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简短的说明。
首先要说明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对于遗嘱形式方面的重大变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法律规定意味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这一规定。
这一重大变革意味着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更加尊重遗嘱人的自由意志,避免如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这种情况的发生。
其次,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有《继承法》规定是指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适用代位继承,而《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适用代为继承,也就是有部分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可以适用代位继承,降低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或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等情况发生的概率。
最后还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一项;又如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法律上认可了打印遗嘱的有效性;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首次明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中国民商事法律事业的一次重大变革,《继承法》与《民法典》继承编的交接会变更许多固有认知。所以当遇到此类法律事务时,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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