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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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是股东或企业为了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如果使用不当,则会隐患无穷。下文就为大家普及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代持仅生效于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不违反合同法的情形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股权代持的隐患

1、股权代持协议存在被否定合法有效的风险。如果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那么即使在有限公司范畴,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显名股东出现问题。显名股东作为名义上的持股人,自身出现问题往往会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或损害;显名股东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实际出资人往往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实际出资人若要明确股东身份,从幕后走到台前比较困难;在显名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向公司主张其自身权益。

4、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显名股东也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存在被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5、对公司将来上市带来严重障碍。

风险防控

1、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股权代持关系,避免与一般的借贷关系予以混淆。

2、避免股权代持无效:企图以逃避债务、规避责任、隐瞒财产等目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均会造成协议无效,应尽量排除。

3、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和义务,即可以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身份,有可以帮助显名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予以追偿。

4、明确显名股东的代持义务,对于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要求显名股东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支付义务等内容尤为关键。 

5、隐名股东显名化。大多数情况下,若显名股东不适合继续代持或隐名股东因其他原因需要显名之时,均需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法定条件,而该同意可以在股权代持协议签订之处即可有效获取。

6、部分显名股东的债务排除。虽然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债务难以预测,但就离婚、继承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可以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之初,以取得相关利益相关人员的书面放弃作为预防措施。

7、代持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约定。股权代持的及时解除有利于保护双方,虽然客观上可能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但作为合同主要义务是必不可少的,也可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扩大化。

8、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东向隐瞒股东办理质押担保,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隐瞒股东的实际权益。


出自:法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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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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