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公布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普通社会群众来说,民间借贷这个词通俗理解为“借钱”,那么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这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来为大家进行介绍。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引发的纠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当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出借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般以借款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的形式来表现。
一般社会群众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成立,需要有前提条件,比如以现金支付方式借款的,借款人收到该款项时借款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以指定方式收款的,提供借款方按照该方式履行完毕时借款合同成立。
当然,出借人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是双方已经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此规定。也就是说,基础关系也许并不是借款关系,可以使买卖关系、服务关系、劳动关系等等,一旦双方就前述关系达成新的履行协议,或者进行了清算,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
还有一些出借人存在的特殊情形,会导致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出借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上述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在出借人身上,不仅人民法院会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甚至出借人会有刑事风险。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说得上是既简单又复杂的一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如果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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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