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雷石普法

2020年12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证据是杨松发曾作出的有罪被告人供述,但杨松发本人自侦查阶段后期就已经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检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矛盾,真实性存疑。与此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无法补正。


综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本案改判的法律依据进行解析。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区居民刘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杨松发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询问,杨松发交代于2001年3月3日晚上杀害了刘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之后杨松发体拆除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部分公布的案情来看,此次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杨松发无罪的最重要原因是原审判决证据上的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完全认定杨松发就是本案的凶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杨松发故意杀人案原判决中,能够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仅仅只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并且在侦查阶段的后期被告人杨松发就已经否认其认罪的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原审判决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对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的其他合理怀疑,定罪依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宣判杨松发无罪。

律师结语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是法律服务中专业要求非常高的一项内容,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也是律师工作相对更为复杂的一种。

不论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遇到各类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者进行代理,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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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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