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网络平台的出现,越来越多关于网络账号归属的纠纷显现。
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快手用户直播带货账号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以下案例选自某法院公众号“掇刀法院发布”。
2019初,王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并很快成为恋人。后二人一起从事服装营销工作,为更快打开市场,决定进行网络直播卖货。王某某用居民身份证注册了快手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不过,相关信息登记的是李某某所经营商店的工商登记信息。
2020年初,王某某、李某某二人分手。5月,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更改了快手账号密码。李某某无法登陆使用该快手号,多次讨要密码,因王某某不予告知,遂诉至A法院。
原告李某某主张争议快手号系借用了被告王某某的身份证注册,要求被告归还争议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
被告王某某主张该快手账号系其本人依法注册,登记人和使用人均是自己,与李某某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快手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本案快手账号系被告王某某利用其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所得,故王某某对该账号拥有使用权。原告证据不足,对原告主张被告借用快手账号使用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账号为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协助原告在快手平台办理账号密码的更改等相关工作,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存在按照约定返回原告诉争快手账号的事实及义务。根据相关方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始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均实行实名制。
国信办还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近年,用户实名正成为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电话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网红直播需实名登记注册”等规定都陆续出台,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账号一直归另一方使用的前提下,一般判定账号归属于实名认证的当事人。
故建议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进行一些经济活动时,务必使用本人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在某几个用户同时使用同一账号时,事先做好书面约定,确定纠纷发生后账号的归属,以及其他用户相应的补偿,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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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