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2日20时7分,在北京市某区,兼职外卖骑手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东行驶,兼职外卖骑手周某车辆前部与何某车辆左侧接触,造成何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何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为主要责任,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为次要责任。
A公司是“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的运营商,B公司亦是一家网络运营平台,二公司系平台资源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订餐的客户通过“饿了么”平台订餐,之后由B公司进行分配,再由C公司的送餐员完成相应的配送。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下载了B公司的“点我达”APP并进行注册,申请成为网络配送骑手,在注册过程中,按照APP上的提示,兼职外卖骑手周某签署《点我达用户协议》,并同意和D人力资源公司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约定接受指派在点我达平台注册手机APP,从事兼职同城派送工作,同时,按照注册网页的提示,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乙方)与C公司(甲方)签订《兼职劳动合同》。
事发时,兼职外卖骑手周某正在配送“x饿了么订单”途中。
所涉事故,已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为主要责任,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为次要责任。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本院判定何某为此次事故承担60%责任比例,兼职外卖骑手周某承担40%责任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与C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接受C公司的指派在C公司的合作方B公司平台注册手机APP,成为B公司的网络配送骑手从事兼职同城派送工作,故C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B公司系用工单位,现兼职外卖骑手周某在执行派送工作中致人损害,应由用工单位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双方对金额没有异议,兼职外卖骑手周某提出已垫付9700元医疗费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及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判令B公司直接将9700元支付给兼职外卖骑手周某;就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按照兼职外卖骑手周某应承担责任比例依法判决B公司承担。
综上,认定外卖骑手系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判例中,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的用工关系成为该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一些灵活接单的众包骑手、网约车司机、闪送员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面临担责困惑。
专家们也提出“平台系统的设置是否增加了骑手发生意外的风险,没有客观判断标准,司法认定有难度。但平台应该注重管理的规范性,不能放任甚至加剧从业者的职业风险。若为了提高送餐速度,导航给出逆行指示,平台则明显存在过错。”期待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平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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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