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离婚以后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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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1、董某2抚养费纠纷 (2019)鄂01民终3107号


董某江某离婚十余年,董某1系董某2的婚生女,董某1母亲江某与董某2于2007年5月23日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女儿董某1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抚养费支付到女儿董某1十八岁……”此后,董某2均按月如期支付抚养费。2016年7月,董某2支付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800元,一直支付至2018年9月。


现董某1认为董某2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负担董某1的生活、学习等开销,故诉至法院。董某2系武汉市硚口区国税局在编人员,年收入140000元。


雷石普法|离婚以后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对董某1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董某2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董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为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本案中,江某与董某2离婚已经十余年,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已经不利于董某1的成长。

因此,董某1有权起诉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已经查明董某2有固定收入,且年收入为140000元的情况下认定董某2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标准过低,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董某2每月支付2333元抚养费。


雷石普法|离婚以后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我们知道,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在可以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由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而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的时候,由法官判决。但子女抚养费并不是永恒不变的。离婚后,因为情势的变更,子女抚养费也可以变更。

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很多婚姻家庭部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

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如果双方能协商自然最佳,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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