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搭讪视频”莫踩法律底线


雷石普法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各种视频平台不断涌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活动。

相信不少人在抖音或其他短视频平台看到过很多的街头搭讪视频,也可能有人遇到过街头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还要谨慎。

因为很多的“搭讪教学视频”,大多是在被搭讪者不知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拍摄并上传到视频直播平台的。此种视频只要事先没有告知被搭讪者,无论是否营利,都构成违法侵权。


雷石普法|“搭讪视频”莫踩法律底线


事实上,此种类型的“搭讪视频”都是专门以女性为“课件”,以“撩妹”为能事的所谓“搭讪学”“搭讪教学视频”,通过网络视频直播,把不特定女性“物化”,当作其炫耀和吸引流量、打赏、广告等进而利益变现的工具。该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也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侵犯。

对于有些拍摄者所称的,视频都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不属于偷拍,被拍摄者不存在隐私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并非当然对立,公共场所是多个个体的集合,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不等同于个体就放弃了应有的隐私权。如今不管是“私宅”还是公共场所,人们的各种私密信息几无“隐身”之处,随时可被偷拍、录像、监控、泄漏,并通过网络、朋友圈、视频平台等大面积曝光“裸奔”于天下,严重侵扰损害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受害者自杀谢世等人间悲剧。近年来,时有相关案例爆出,饱受公众诟病。诸如“隐私止于门前”、“公共场所无隐私”的老旧思维或托词,早已不合时宜。

不少的视频直播平台,一味地从运营、变现、引流涨粉等角度出发,对一些低俗、违法的直播或短视频不进行认真审核,对受害者投诉的回应也越来越流于形式,并且对被害者要求越来越高的投诉门槛。


雷石普法|“搭讪视频”莫踩法律底线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律师建议,对于此种“搭讪视频”,受害者在知悉后可以第一时间联系视频拍摄者或网络平台,要求其删除视频,并对该过程证据通过录音、截图或录屏等方式留存。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刑法等相关规定,拍摄者、直播平台及其经营者还可能因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违法信息等,面临警告、罚款、拘留、关停等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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