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起算时间:最长11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超过1年:《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诉讼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江西省某中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江西XX有限公司并未与被上诉人徐XX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徐XX自2012年11月10日起与上诉人江西XX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上诉人江西XX有限公司一直未与被上诉人徐XX海签订劳动合同,则上诉人江西XX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徐XX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徐XX于2014年10月10日提起仲裁,往前倒推算一年为2013年10月10日,则上诉人江西XX有限公司应当向被上诉人徐XX支付从2013年10月10日起计算到2013年11月10日止即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实践中,北京市各级法院对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也采纳了仲裁日期往前倒推一年作为双倍工资差额起算日期,如应付双倍工资起始日期包含在内,则能全面获得双倍差额;如不在,则从倒推起算之日至应付双倍差额工资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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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劳动法系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