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什么样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之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雷石普法

一、

问题的提出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不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条件,因而不享有著作权。


那么?什么样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之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呢?


雷石普法|什么样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之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二、

智力成果成为作品需要满足的条件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句话对作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和作品的传播,而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是创作。因此,自然界存在的东西,不管有多么优美和奇妙,都不能被称之为作品。
     
其次,要成为作品,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成原创性或者初创型,是指一部作品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一般来说,作品须具备一定的长度方能具备独创性,这就是为什么短标题难以成为作品的原因。
     
再次,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能被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就是强调作品只能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只停留在作者内心或者头脑中但是尚未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的构思和想法,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最后,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律师结语

雷石普法|什么样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之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赵文涛律师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作品并不完全相同,除了要在形式上满足法律的要求外,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是最大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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