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雷石普法

裁判要点:

只有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才会加速到期。


案    号:

(2020)冀01民终2031号


基本事实:

旭晟物业公司诉洲茂电子公司解除《校园直饮水设备购销合同》纠纷,法院判令洲茂电子公司返还旭晟物业公司货款23.1万元以及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生效后,旭晟物业公司申请执行,洲茂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洲茂电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四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3月26日前。执行中,旭晟物业公司申请追加四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了旭晟物业公司的申请。


之后,旭晟物业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洲茂电子公司四股东起诉至法院。


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即只有在洲茂电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洲茂电子公司四股东认缴出资额才会加速到期。因洲茂电子公司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旭晟物业公司要求洲茂电子公司四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