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没有例外的。对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是如此,但这并不妨碍其代理人代理实施此类行为,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保护。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可补救,即不能被追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即告结束,其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待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可能性。
2、第146条涉及了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虚假意思行为。由于虚假意思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若认定其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且不符合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故规定其无效。或者有观点认为“表意人故意隐藏其真意,而表示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之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除非表意人的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明知。”简单表述为表意人做虚假意思表示,原则有效,但相对人知晓该虚假意思表示则双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个是隐藏行为,本条第2款对隐藏并未直接明确其效力,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其所谓“相关法律规定”系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之规定。隐藏行为依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
3、第153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实务中涉及较少,但典型案例也有,如泸州遗赠案,案号:(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
4、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恶意串通与虚假表示的不同,在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与相对人表示出的意思均非真意,或者也有观点表示行为人双方一方为虚假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晓。而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都是内心真意,二者尽管都是无效,但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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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