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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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结婚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离婚率则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适婚人口总数下降,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也是重要原因。

单身生活在当下已然寻常,但是随着单身人数增多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未来养老势必会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问题之一,这也必然会导致家庭功能的社会化,比如养老功能的社会化。

养老院是家庭传统“养老”功能的社会化表现之一,主体一般是个人与机构,此外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遗赠行为应当与附条件的赠予区别开来。遗赠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附条件的赠予则不然。实践中可能会有人混淆这两者,在协议签订后被继承人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也只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二、既然遗赠扶养行为是家庭养老功能的社会化,说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关于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可以之间订立赡养协议,或者多个赡养人之间订立赡养协议相互分担赡养义务,但是法定赡养义务不能通过赡养协议排除。

三、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实践中,如果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遗赠人可以解除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公民个人之间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晚年生活的模式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希望协议签订时能够尽量避免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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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雪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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