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雷石案例
C先生2017年9月26日入职LA公司,担任设计师,入职后LA公司未与C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9500元每月。2018年10月16日C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18年10月29日,C先生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以及绩效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22971元。
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案情回顾
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了如下裁决:LA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C先生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298.8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L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新的证据“离职单”,系C先生在离职时与LA工资签订的离职单,内容载明“离职原因:个人原因”、“我确认上述证明内容属实,我与LA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所有离职手续也已经办理完毕。我在公司期间的各种费用已全部结清,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落款离职人员签字处有C先生字样的签字。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LA公司提交的离职单上已载明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落款处有C先生的签字,签字日期是2018年10月16日。C先生认可该离职单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该离职单是公司制作的格式模板,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C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于落款处的签字,表示其签字时已看到上述内容,理应谨慎处分自身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对LA公司关于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LA公司无需支付被告C先生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3298.8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C先生负担。
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雷石案情解析
在本案的劳动仲裁阶段,C先生提供了L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载明双方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认为该离职证明仅有LA公司公章,并无劳动者签字认可,故裁决公司仍应当支付C先生双倍工资差额。而到了一审阶段,LA公司作为原告提供了C先生离职时签署的离职单,同样内容载明了双方各种费用已全部结清,无任何劳动争议。C先生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不能证明收到胁迫的情况下,其个人签名代表着他对离职单的内容完全理解并认可。人民法院考虑到C先生认可签名真实性,并且不能证明其签字时非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LA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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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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