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首先来看一个似曾相识的案例——
从前,有一个欠钱不还的发财公司,这个发财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实缴了全部出资的股东王富贵,另一个是仅实缴了部分出资的股东李来顺。发财公司的债权人张聪明辗转反侧,寤寐思服,想向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李来顺本人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却由于李来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无法确保成功。(具体分析详见《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及下篇内容)。好在,天无绝人之路,今天律师来告诉张聪明和大家:即使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股东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的几种情形。

即使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但股东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发财公司资不抵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二种情形
发财公司由于法定原因或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原因导致解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第三种情形
发财公司经过生效判决确定其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
在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期限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有三种情形在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能够要求其将未实缴部分的出资全部加速实缴到位。但实际上第一种、第二种情形的主动权并不掌握在债权人手中,第三种情形相对最容易操作,但需要经过诉讼+执行两个程序,对债权人来说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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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何种情况可以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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