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众公司)诉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掌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京掌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删除相关宣传信息,并赔偿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联众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游戏等。京掌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应用软件服务等。联众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京掌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京掌公司辩称,北京联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由注册代理机构所取,其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主观上并无恶意竞争的故意。京掌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北京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未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京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联众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联众”,经联众公司连续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并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承载着联众公司的商誉和服务品质。京掌公司经营范围与联众公司近似,具有竞争关系。

京掌公司与联众公司的经营地域相同,服务类别近似。京掌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联众”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虽然京掌公司称其正当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其注册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应当结合其注册该企业名称时的具体情形和主观意图予以分析。

鉴于“联众”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同处于北京市的京掌公司作为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者,理应知晓“联众”为联众公司字号,却仍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不正当利用联众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京掌公司的服务与联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王晓严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企业字号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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