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摘要




原告张佳于2017年3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店长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1000元,全勤工资补助14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2月18日,A公司向张佳发送邮件,内容如下:“张佳,您好: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但受疫情影响将延期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力行政中心将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与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请您知悉,谢谢。”

2020年2月21日,A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说明:自三月起,办公室采取弹性办公制度……。2020年7月1日张佳向A公司发送邮件,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均认可张佳于2020年8月1日离职。

02


原告主张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工资差额55000元。事实及理由: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后,A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驳回,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款项。

03


被告辩称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疫情期间,A公司人事专员(居家办公)早已于合同到期前在2020年2月18日向张佳发送邮件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表明A公司会在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与张佳办理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5月,A公司人事部分在原有办公区解约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办公。2020年6月,因北京疫情加重,A公司取消到岗办公,继续居家办公。2020年7月1日,张佳给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7月20日,A公司给全体员工发送邮件,通知A公司2020年7月21日正式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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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A公司已向张佳发送邮件,表明合同延期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且表示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根据双方共同认可,人事专员截止2020年2月23日尚未回京,按照张佳陈述,人事部门于2020年5月复工。2020年5月本地疫情大幅缓解,人事部门确已具备到岗条件,此后A公司已具备与张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本院确定2020年5月至7月,A公司应向张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05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在此提醒,若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确因客观情况不能与劳动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未能续签的原因。在影响续签的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郝兆丽

编辑:吉喆

附:劳动合同续签范本

雷石普法 | 疫情影响下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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