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在现代社会,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但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那么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如何?该如何认定呢?

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7年6月26日,上海市二中院发布《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2-2016)》,其中结合审判实例将股权代持的原因,总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 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② 名为代持实际为其他法律行为作担保。【该种情形还涉及到让与担保效力的判断】
③ 代为投资。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④ 节约成本。
应该说,股权代持的实际情形较白皮书总结的情形更为复杂,代持原因的列举也难以穷尽,不同的代持情形,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代持合同的效力认定会有较大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作出了解释,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认可合同效力。即使如情形①中“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而委托代持股份,为此而委托的股权代持虽然规避法律,也并不影响委托代持合同效力【相关判例(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
但同样的身份规避类情形,若为规避银行业、保险业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等要求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股权代持行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明确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相关判例(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此外,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委托代持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合同无效。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相关判例(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应签订股权代持合同,该合同在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代持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延伸:
合伙企业的份额代持协议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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