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特区四十周年之际,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用足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立法权,表决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规。

其中一份重要法律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创新条例》),将极大促进深圳地区未来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创新条例》中变相变通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明文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也就是我们一般称为“同股不同权”的特殊股权结构。
受制于国内对于上市企业的规则限制,国内许多科技或互联网企业都会选择在港股或美股上市并大都实行AB股的股权结构,以保证创始人能够享有公司决策权。
实行AB股的核心目的指向是在引进投资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能够确保公司创始人对于公司的决策控制权。此次《创新条例》将允许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以期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能够保护具有硬核实力的科技企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深圳颁布《创新条例》是否有特殊意义?当下国内许多高科技企业如今纷纷受到美国制裁,向上发展受到限制,深圳此举,立足于自身企业发展优势,鼓励所有在深科技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快速发展壮大。深圳这一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拥有全国最多的专利数量和最大的创业群体,深圳市政府此举为科技企业“同股不同权”开拓市场道路,让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数轮融资中能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力量,同时又保证了公司创始人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决策权而不至于因股权稀释而被“资本绑架”。
律师结语:
当然,在当前科技角逐的白热化阶段下,我们看到深圳先行先试能够通过更好的法律制度设计让科技企业蓬勃发展,从而将制度模式推广全国,让科技强国之路能够走得更加顺畅、民族复兴之路走得更加豪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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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深圳地方立法破解同股不同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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