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2020年8月31日,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短信和电话通讯服务高品质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以往的实践经验,对《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对此刚刚公布的“意见稿”进行说明。

本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这一“意见稿”,重点在于两点。
壹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经营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及通信资源。”这里着重强调了一个准入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例如三大运营商等,则有权拒绝向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服务和通信资源。
贰
“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最重要的变革,是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如“意见稿”通过,那么将大大降低商业性推销电话或者短信对用户的骚扰。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新的法律法规公布都需要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是对《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的修订,旨在使法律法规与时俱进,进一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变动不是一蹴而就的,那么律师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来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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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进行短信或电话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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