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2日,苗圃(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苗木栽植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青岛市高新区科技厂区苗木栽植项目。二、工程地点青岛市高新区,西依宝源路,南临锦喧路。三、工程内容苗木供应、苗木栽植。四、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苗木供应、苗木栽植项目。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3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七、合同金额1100000元。九、苗木养护期限本苗木栽植项目完成后(若少量苗木受甲方场地影响未完成栽植,不影响本项目养护期起算时间),双方签订绿化养护期限起止单。

乙方负责养护一年(12个月)①项目完工后的前三个月内,乙方承担全部苗木养护和成活率。②三个月后至养护期结束期间,甲方指派两名人员驻现场(甲方自行支付两人工资费用),两人须严格按照乙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全部绿化苗木的浇水养护工作,乙方全面负责项目其他方面养护指导工作。③甲方承担冬季搭设及拆卸风障的人工费、材料费,乙方负责风障搭设、拆卸的技术指导。

十、付款方式和期限①双方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给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②项目完成至合同金额的50%时,甲方付至合同金额的60%。③项目完工后3日内(若少量苗木受甲方场地影响未完成栽植,不影响本项目为完工状态),甲方付至项目总金额的95%,甲方预留苗木成活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5%。④养护期满后3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苗木成活保证金,全部余款一次性结清。当日公司签订项目报价表,约定项目总造价1365103.75元,优惠后最终价格1100000元。

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尚未结算,据某苗圃述称,2018年1月24日,某苗圃制作决算表寄给某公司,提供的项目总造价为1676258元,优惠价格1341006元。然后某公司又寄给某苗圃一份决算表,提供的项目总造价为1295031元,优惠价格1036025元。

后某苗圃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某苗圃未申请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

02


裁判分析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苗圃、某公司签订《苗木栽植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涉案工程尚未结算,且某苗圃、某公司均不能就案涉合同总工程款额达成一致,某苗圃亦未申请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对于某苗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法支持,某苗圃可待涉案工程结算后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2018)鲁0214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驳回某苗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25元,由某苗圃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且对结算数额各执一词,不能就总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某苗圃亦不申请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其作为索款方并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为其保留另诉的权利,处置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苗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终45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5元,由某苗圃负担。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苗木栽植合同的造价认定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苗木栽植合同》,双方约定案涉苗木栽植项目的工程款项为110万元,一次性包定;养护期限为一年,某苗圃承担前三个月内的成活率,后期负责养护指导工作。

工程自2017年3月15日开工,至2017年6月4日完工;养护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双方均认可施工内容有变更,亦均认可不再按包死价结算,并各自向对方提供了决算表。某苗圃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的结算表未予扣除死亡苗木,某公司也不予认可,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结算依据。

对于某公司出具的决算表,某苗圃认可其结算值1295031.56元,但不接受在此基础上再按八折优惠。本院认为,某公司出具决算表时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三个月的保活期限,某苗圃对于决算表也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

对于应否再按八折优惠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中对此无书面约定,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包死价及某苗圃出具的结算表均采用了八折优惠,某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八折优惠的价款结算约定具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案涉苗木栽植合同的结算价款应认定为1036025.25元(1295031.56元×80%),扣除某公司的已付款100万元,某公司应当向某苗圃再行支付36025.25元。

综上,原审在超出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限的情况下要求某苗圃对苗木进行鉴定,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某苗圃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584号民事判决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二、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某苗圃支付工程款36025.25元;三、驳回青岛市城阳区某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律师建议




本案中,涉案工程未结算,且某苗圃、某公司均不能就案涉合同总工程款额达成一致,某苗圃亦未申请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某苗圃的诉求。直至再审时,某公司提供的决算表,某苗圃没有异议,可以作为苗木种植工程的结算依据。可见,苗木种植养护工程在没有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或者对工程款没有达成一致,如果接受施工方提供了决算表,提供施工方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在实务中,施工方如果有接受施工方提供的决算依据,可以按此请求工程价款。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苗木养护工程没有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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