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


    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的遭遇深深牵挂着大洋彼岸中国同胞的心,在昨天加拿大法院裁决孟女士不构成双重犯罪,不违法加拿大当地法律,应予以释放,如果接下来顺利的话,4天后孟晚舟女士就能回到中国国土上了。今天吴律师带您简单的回溯一下事件的过程以及其中主要的法律幺点问题。


孟晚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双重犯罪原则


    那么所谓的双重犯罪原则,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渡相关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孟晚舟案件中,美国是请求引渡国家,加拿大是被请求引渡国家,如果对伊贸易在两国都构成犯罪,根据引渡条约,孟晚舟就会被引渡至美国接受审判。


    我国刑法关于保护管辖的相关条文规定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犯罪人,犯罪地与中国无关时适用。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加拿大应美国要求正式启动对孟晚舟的引渡程序,引渡听证中孟晚舟的律师团队提出辩护意见,指出逮捕孟晚舟违反了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是该罪行可以被引渡的前提条件,加拿大《引渡法》与《加美引渡条约》均对此原则有明确规定。美国以欺诈类罪名指控孟晚舟,而被指控的行为本质上是孟晚舟违反了美国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对伊朗的金融制裁条例。加拿大的《特别经济措施法》没有针对伊朗的制裁,且不承认长臂管辖和第三方制裁,因此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孟晚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美方对孟晚舟的指控缺乏确凿证据


    美方指控华为将Skycom作为非官方的子公司运营,以此开展在伊朗的业务,同时隐瞒了这两家公司间的联系,而且认为孟晚舟和其他华为代表做了虚假陈述等,并罗列一些所谓孟晚舟虚假陈述的事件。然而,从美国检方指控孟晚舟的材料中看,几乎没有看到能够证明孟晚舟做了虚假陈述的确切事实以及能够支持这些事实的确凿证据,基本上是猜测或怀疑。


    例如美方的控中文书中不时地使用“有可能”等词语,如“有可能因此违反了美国的制裁法案”,“并可能因为违反了上述法案(处理了华为在伊朗的交易)而面临着刑事处罚“,同时把Skycom的“雇员”使用了华为的电邮地址猜测是“华为员工“,特别是美方的指控中竟然把路透社发表的一系列描述华为如何控股Skycom的文章也作为指控的证据等等。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原则(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而这次美国对孟晚舟的犯罪指控,没有提出任何华为公司向伊朗输出禁运商品的事实以及相关联的证据,尤其是对孟晚舟本人的犯罪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确凿可信的证据,而是东拉西扯、推理猜测。


    美方想要指控孟晚舟犯罪,尤其是重罪,在证据上至少要做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是说,所有的证据都不会有任何的疑义,都必须指向确切犯罪的事实,才能定一个人的罪。自称为法治之上国家的美国应当明白,推理猜测无法代替铁的事实。这次美国请求加方扣押孟晚舟,就是想从孟晚舟的口中得出一些蛛丝马迹,即实施先抓人后取证的卑鄙手段。在孟晚舟事件中,加方却偏听偏信美国的无端猜测或怀疑,在孟晚舟转机之时随意抓人,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加方竟然给孟晚舟带上了手铐和脚镣,加方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身权,手段极其卑鄙,性质极为恶劣,引起海内外华人的极大愤慨。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均属于英美法系,美国对伊朗出口的管制法案,属于美国国内法,很多人问,美国有什么权力依据本国的国内法限制和制裁与伊朗有国际贸易关系的第三国公司或公民?这里需要了解一下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Long Ar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权)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是美国人的“专利”,主要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美国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与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起初,“长臂管辖权“主要用于美国境内州际之间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即可以对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实施管辖。后来,美国的“长臂管辖“之手就伸得越来越长了,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的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公民的长臂管辖。


    美国实施对伊朗的制裁,要求加拿大依据美国的国内法对正在加拿大转机的中国公民进行扣留并寻求引渡,这就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是基于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的主要是所谓“效果原则”和“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所谓“效果原则”指的是,只要某一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对于因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基于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在该法院地从事连续性的商业活动;二是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则无关紧要。


    在孟晚舟事件中,尽管她本人是中国国籍,身处第三国——加拿大,但由于她所在的公司或其本人的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以及与美国法院地有所谓的“最低限度联系”,该地区法院就可以行使所谓的长臂管辖权。事实上,早在2018年8月,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就发出了针对孟晚舟的逮捕令。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是美国实施全球司法霸权的体现,是其域外司法管辖权的扩张,严重违背了“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国际法原则,美国的“长臂管辖“不但将造成国际法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最重要是严重地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第三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孟晚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孟晚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孟晚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