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重要一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是的重要考量。
但工作地点因为企业的搬迁,劳动者不愿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就此问题律师为您解答。
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属于客观原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单位搬迁的客观原因指的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完全无法履行的情况。比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其次,除非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才会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会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表示“工作地点不能变更”或“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协商”,可以协商的情况下企业搬迁后不能影响到劳动者日常的工作出行,也不能大幅增加劳动者的出行距离与成本。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的,则视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签署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
最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变更合同的程序,如果在没有进行过协商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则会导致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只有在搬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后无法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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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工作地点因为企业搬迁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