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作出认定。
虽然《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了相应的规制,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许多电商平台的买卖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还是无法适用维权。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电子合同成立的定义扩大,使得很多新形式互联网交易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下面律师就为读者介绍《民法典》中对电子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照《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从总体来看,《民法典》较之现行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可靠的电子合同,就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为线上签约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依据,推动电子合同发挥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加速应用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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