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靠谱的律师不会承诺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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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承诺办案结果。”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在我们律师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种当事人,在委托时会问律师自己能不能打赢官司,自己最后能拿多少钱,只有在律师保证自己预期的前提下才会进行委托。可是,对于这种要求,绝大多数的律所,都难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是不能决定办案结果的。律师为什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既有司法部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明文规定,也是基于法律对每一个公民是公平公正的,律师无法提前预知案件的结果。与其让律师承诺办案结果,不如让律师保证办案过程更为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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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办案结果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我们要明确的是,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依法审判。所以,决定案件结果的主体并非律师而是法院,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救济方法,尽力去争取! 

三、律师决定的是办案方法,办案方法以及过程影响办案结果。

从律师的定位来看,《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特定的服务。这就意味着律师并没有保证结果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诉讼中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以证明对方品行如何恶劣等。这类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找律师请教。比如在关涉抚养权纠纷的诉讼中,法院偏向于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但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选择撤诉,暂时撤诉可保留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而决定案件结果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那么律师所做的就是影响案件结果,而办案过程有时候是最影响案件结果的,诉讼本来就是一场博弈,争取的是一种概率和可能性,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专业会议意见、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自己可以把握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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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靠谱的律师不会承诺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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