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该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雷石普法

本市范围内有大量曾经单位分配或者很久之前拆迁分配的直管公房,随着时间的流逝,最初的承租人因为年事已高,有些已经逝去,这时就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原承租人去世后,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成为新的承租人需要怎样的条件呢?

雷石普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该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2017年6月1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份京建发【2017】206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的内容为公房承租人变更作出了指导。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者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以上)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用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大对直管公房管理力度,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行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基础性工作,建立直管公房档案没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大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对违规办理承租人分户和使用权交易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人和县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综合上述通知内容可得出结论:原承租人去世,想要变更公房承租人,只有与原承租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而且没有其他住房的家人,在其他家庭成员不反对变更的情况下,才能够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变更承租权,而是符合变更条件的人,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的方式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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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该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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