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好××食品有限公司、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再审(2018)豫71行再20号
案情简介:好××旗下产品好×ו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榛子巧克力味)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蘑”力大礼包蘑古力的小伙伴们:想象力俱乐部活动第三季已经开始了!将你的“蘑”力时刻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就有机会获得一份我们为你精心准备的“蘑”力大礼包!一共有20000份哦!快扫右侧二维码参加活动吧!活动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活动详情见好××蘑古力微信公众号。
好××销售的产品上未明示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相关事项,属于隐瞒事实真相。2016年5月,确山县工商局以欺骗性有奖销售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好××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好××不服处罚决定并提起诉讼。
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好××公司销售的好××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的其举办的“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从而实现促销商品的真正目的,应当认定此活动是有奖销售。好××公司在好××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等相关内容,并明示“活动详情见好××蘑古力微信公众号”,且好××公司在蘑古力官方微信号公布了“蘑古力想象力俱乐部第三季活动”的参加方法、活动期间、中奖名额、中奖发布及活动细则包括活动期间、奖品设置、参与方式、抽奖方式、获奖发布、奖品派送和相关注意事项。好××公司举办的涉案“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是通过微信这一新型网络平台举行的,其相关抽奖事项均已在该平台予以公示,应当认定为原告尽到了明示义务。好××公司举办的该微信抽奖活动,并不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作为参加的前提,也不存在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因此,判决撤销被告确山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好××公司的促销活动应当认定为有奖销售;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好××公司活动的明示方式不能直观地在商品外包装上显示,需要消费者借助电子设备和微信号,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才能知晓活动的具体情况。该明示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给消费者知晓有奖销售活动详情增加了必须的条件。消费者对该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方式,强制性地扩大了商品的宣传,对其它同种或同类商品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该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从好××公司举办该次活动的目的来看,其要求参加活动人员“把你们想说的想画的想拍的发送朋友圈”,其主要目的应为扩大对其商品的宣传,并非完全是以发放奖品来促进其商品的销售。对商家而言,只要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扩大对自己产品的宣传和影响力的行为,均应视为正常之举。确山县工商局认定该次活动为有奖销售行为不当。退一步讲,即使好××公司本次活动构成有奖销售,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好××公司对中奖名额的确定、中奖的发布、奖品派送信息通过微信公布,实质上是对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的变通,不能认为系违反了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好××公司存在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纵观本案,好××公司开展本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产品宣传,没有侵害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有奖活动通过“产品外包装+网络(微信公众号、官网等)”的方式才能完整公布活动参加方法、中奖概率、奖品种类等活动规则和注意事项的做法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得到法院不同的分析和定性,最终再审法院认定好××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未损害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好××通过微信对中奖名额的确定、中奖的发布等进行公布是变通型的明示,不违反相关规定。
但本案对生活中的其他事件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网络平台上,各种抽奖小程序和抽奖页面随处可见,如半年免费骑行卡、百元名师课、千元代金券、几百万元保险额度……实际上暗藏商家的营销套路甚至陷阱,只要冲动点了“接受”就会发现:免费骑行卡是押金换来的,报名免费名师课却被电话推销骚扰,用千元代金券低价买进的竟是残次商品,点进巨额保单却被强制投了保……消费者在参加中奖活动时,注意擦亮眼睛,如果仅是商家的宣传,并没有损失,消费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性接受;如造成了损失,发生了纠纷,则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搜集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一)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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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网络有奖销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