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出炉,中消协表示防疫期间,青少年在线教育需求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在线娱乐方式快速发展,相关消费维权问题频现。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摘出两个案例,经分析发现一旦此类纠纷走上诉讼道路,需要有充分证据,而此类打赏很多时候是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形下所为,所以如何搜集证据、如何确认打赏之人是未成年人本人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案例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晨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9)苏04民终550号
案件事实: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注册快手账号27×××08,昵称为“蜡笔小新!1064”。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吴某1通过该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截止至庭审时,吴某1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某1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吴某1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吴某1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某1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尚在吴某127×××08账号内的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快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因本案案涉合同无效,且吴某1的监护人有一定过错,吴某1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二、驳回吴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吴某1负担473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在快手公司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主体认定问题。一审中吴某1提交了吴某1通过手机购买快币截图(部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原件、声明书原件、邮件交涉截屏、注册资料及充值快币的明细、打赏部分主播的详细ID资料(提供7个)等证据证明吴某1使用本案所涉手机进行操作。其中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所附雪堰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吴某1的询问笔录(吴某1监护人吴某2同时在场)中,吴某1向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明了其报案原因、下载快手软件、注册账户、充值送礼物以及使用手机情况的详细情况,派出所处警认为系吴某1在快手平台上充值快币给主播刷礼物。
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注册并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某1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APP软件内直接购买,吴某1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应认定是快手公司,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吴某1监护人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后,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并无不当。因此,快手公司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齐某1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8)黑0603民初1241号
案件事实: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原告齐某1在手机上玩快手软件时,用其母亲姜某的信用卡大额充值快币,共计花费人民币10014元。姜某发现信用卡账单有大额不明支出后遂去银行查询账单,发现钱款被支付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在对齐某1一再追问后,齐某1说明是用齐某1的账号观看快手直播偷偷刷了原告的信用卡。齐某1认为其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隐瞒家长的情况下所做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其认知能力,应为无效行为。故齐某1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
法院查明:齐某2和姜某分别为齐某1父母,齐某1出生于2008年5月21日。原告齐某1打赏的账户昵称为忆杨Baby,ID为493701207的用户。该用户在快手软件上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其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昵称为忆杨Baby,ID为493701207的用户成年女性秀身材直播节目进行了打赏,但经法庭询问原告本人,原告陈述打赏的时间、购买快币的支付方式、打赏金额与被告快手公司提交的充值明细记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证实原告本人已经知悉了原告法定代理人姜某的网上支付密码并独立进行了网上充值及打赏。据此,原告要求确认原告齐某1大购买快币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打赏人”或“付费者”是未成年人还是家长的证据认定比较困难,法院会结合手机的归属人、打赏账号的注册信息、直播登录IP地点的显示、手机的型号、登录的时间、打赏主播的日常内容、未成年日常生活习惯等多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确定实际打赏人或付费人为为未成年人后,亦会分析网络直播平台和家长的过错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打赏金额的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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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 家长能否要求平台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