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观念不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会在精神状态完好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大部分的立遗嘱人年事已高,出于健康或文化水平等等原因,这些立遗嘱人已经无法完成自书遗嘱,那么代书遗嘱的形式就作为最为主流的遗嘱形式存在。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这一法律条文从遗嘱的形式上明确规定了代书遗嘱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除了这些必须要符合的条件之外,还有一些会导致遗嘱无效或者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如果不合法,会使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后,又立遗嘱,而代书遗嘱未经过公证形成公证遗嘱,则产生效力对抗时以最后时间所立遗嘱为准,原有代书遗嘱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本身也要符合作出遗嘱的主体条件,而且要符合遗嘱人的意愿。违背遗嘱人意愿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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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代书遗嘱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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