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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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晚间,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在其个人微博上称,自己和俞渝被儿子告上法庭,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我和俞渝为他代持当当股份的代持协议有效。代持股协议又称隐名出资协议、隐名持股协议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约定,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为公司的股东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协议。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李国庆夫妻二人的孩子出生于美国,作为美国籍股东,该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相关的法律如何适用?中国的法院能否管辖呢?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国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本案中,当当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不违反该条规定,法律层面上,原则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认定合同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出资方享有投资利益,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





外籍股东投资入股是否会导致代持协议的无效,主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负面清单,即禁止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属于该领域的负面清单,就应认定为有效的代持协议,外国人股东如果就没有法律层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之后,是否需要隐名股东显明化,要看其他的股东是否同意,如果召开股东会时,其他股东不能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站到前台来,是不能直接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但认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不仅限定在诉讼中征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在公司成立时或者经营期间,其他股东认可与否也可以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李国庆夫妻二人和儿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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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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