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合同无效,一方能主张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吗?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可得利益

案例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创世达公司、牧王公司应否支付一建公司停窝工损失400.89万元以及其他损失280万元的问题
一建公司主张停窝工92天(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8月1日)损失为400.89万元,并提交了收发文记录及工作联系单、竹园小区商铺及办公楼裙楼索赔(图纸变更)、施工组织设计P85页、竹园小区损失统计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打桩工程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等证据。工作联系单的内容主要为一建公司向创世达公司、金网源公司催促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且落款时间分别为2008年7月15日、7月26日9月28日、10月3日、10月16日。从上述证据的情况看,一建公司主张的停窝工92天(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8月1日)与工作联系单的落款时间存在冲突,且即使工作联系单所载的催促案涉工程施工图纸的事实存在,一建公司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施工图纸的交付时间。一建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停窝工92天的事实,其单方制作竹园小区商铺及办公楼裙楼索赔(图纸变更)也不能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
关于一建公司提供的竹园小区损失统计表的问题。2009年3月3日,牧王公司致一建公司的函表明,停工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一建公司在竹园小区损失统计表中主张损失的时间在双方同意终止合作之后,该损失存在与否,与创世达公司牧王公司无关,一建公司要求创世达公司牧王公司承担该损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建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280万元的问题。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成立。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因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故一建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可得利益损失的适用前提系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不存在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也就无相应的依据。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后的利益,请求权基础建立在生效合同的约定之上,合同无效时,合同约定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履行请求权基础丧失,相关的诉请不能被支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无法获得合同的履行利益,因此以履行利益为基础的可得利益无法获得支持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也认为,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 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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