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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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多数情况下难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一般在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款项后,往往需要再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但是如果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贷款由于各种原因没办下来,此时可以解除合同吗?





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参考案例


2015年7月2日,原告邱某(出卖人)与被告陈某(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邱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1号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三百九十五万元,付款方式为陈某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于2015年8月5日前支付购房款340万元,其余30万元,陈某申请办理贷款。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表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贷款以及340万元中的170万元需通过光大银行经营贷过桥的方式支付,但直至2015年9月21日,上述贷款仍未办理成功,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59万元。





法院认为


陈某应依据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5日前支付购房款340万元,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超过十五日,邱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邱某选择要求陈某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考虑到陈某在未与邱某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仍表示愿意筹集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担保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费用以获得贷款的事实,且陈某申请降低违约金数额,故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30万元。因陈某已支付定金20万元,邱某主张以上述款项抵销违约金,故陈某应再支付邱某违约金10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总结

仅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只有对方当事人,即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建议广大购房者如果想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一定要事先了解自身是否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以防止因无法贷款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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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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