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共同饮酒人发生意外,共饮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雷石普法|共同饮酒人发生意外,共饮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古人有言:“酒逢知己千杯少”,在朋友聚会、家族聚会中,难免推杯换盏,多喝一杯。


但殊不知,畅饮过后有可能带来对簿公堂的后果。若共饮者发生意外,其他共饮者也难逃责任,今日雷石律师以案例的方式带大家解读共饮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简介:

2018年2月,王某随陆某一起出去洽谈业务,傍晚客户鹏某提出一起吃饭,后鹏某叫上同事一起并自带了42度桶装白酒,晚上八点左右开始吃饭。席间,王某、金某、鹏某、褚某四人喝酒,陆某、徐某喝可乐,凤某喝白开水。起初,喝酒的4人相互敬酒,并较快喝完第一杯(每杯2.5两左右,三、四口喝完)。第二杯起,王某又开始敬酒,大家均劝王某少喝点。第三杯起,基本由王某与金某两人喝。至晚上9时左右结束时,金某约喝了1.1斤左右,王某则多于金某。后王某因饮酒过多,趴伏在酒桌上睡着了。陆某等人便在旁边打牌等王某酒醒。至晚上近12时,徐某便将王某背上陆某的汽车,陆某驾车载着凤某、王某、褚某驶至陆某租住的房屋内,后凤某离开上述地方,由褚某陪同王某睡觉并负责照顾,陆某则单独睡至另一房间。次日早上5点左右,褚某发现王某呕吐了一摊,嘴角、鼻子全是呕吐物,且嘴唇发紫,便去隔壁喊陆某,陆某到场后发现情况不对,便打120求救,同时在120的指导下对王某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王某全身发紫,肌肉僵硬,牙关紧闭,瞳孔散大,心电图为一条直线,确认已死亡。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后王某父母提起生命权纠纷一案,将共同饮酒人皆列为了被告。

雷石普法|共同饮酒人发生意外,共饮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畅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本案中,王某过量饮酒后出现醉酒情形,陆某、褚某将其带至陆某租住处休息,王某于第二天早上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且在死亡前有因醉酒呕吐现象,根据常理推断,其死亡后果与过量饮酒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各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如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褚某、金某、鹏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在王某饮酒过程中和醉酒后未能尽到提醒、照看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陆某虽未饮酒,但王某系随陆某出差并共同参加宴饮,在王某醉酒后陆某将其带至租住处,未能采取妥当的照看、醒酒、救助措施,后虽采取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抢救,但已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凤某、徐某未参与饮酒,在王某醉酒后被陆洋带回住处后离开,此后对王某的救助义务已转移给陆某和褚某,故凤某、徐某不承担责任。综上,陆某、鹏某、金某、褚某对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陆某、鹏某、金某、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王某家属72133.65元,四人均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述:


聚餐饮酒是生意场上洽谈合作或招呼亲朋好友的一种方式,很多人未能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增加,那么作为共同饮酒的人若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如此,共同饮酒、聚餐的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同饮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时,同行人员应给予其适当照顾,保障其人身安全。

雷石普法|共同饮酒人发生意外,共饮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共同饮酒人发生意外,共饮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