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如何相互追偿

雷石普法|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如何相互追偿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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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是指债务人的债务既有第三人实体物上提供的担保,也有第三人对债务提供的保证。


此时债权人实现债权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自身的物上担保进行清偿,没有或者无法完全实现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第三人的担保或者保证实现债权。


问题在于第三人的担保或者保证,其中一个就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完毕,此时,已经履行担保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往往此时,债务人也是没有偿还能力,那么第三人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追偿,请求债务分担呢?

雷石普法|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如何相互追偿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严子桓


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相互追偿,只是提到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回避了第三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但是在担保解释中,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突破以往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从而更能体现担保追偿权的公平与合法。


关于最高院制定的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担保解释》中明确了如果就担保过程中,无论是提供物上担保的担保人还是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相互之间是否知情是偿还债务之后是否有追偿权的条件,如果不知情,就意味着第三人在一开始提供担保和保证的时候就已经对全部债务有清偿的心理预期,最后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实现债权结束后,第三人即使在发现有其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也就没有追偿的权利。

雷石普法|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如何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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