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由来已久,80年代的合会、抬会都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借贷关系。
1985年,一场金融风暴在浙江乐清这座小城镇悄悄酝酿。一名叫郑月芬的普通妇女组织了“互助会”实则是“抬会”。
“互助会”原本是合会的另一种称呼,不是新鲜事物,清末民初时互助性质的“合会”就大量存在。随着演变,互助会的人情味儿越来越淡,组织者追逐利益形成了以集资为目的的“抬会”。
只要会员头一月给她付了1.16万元会款,作为会主,她将在接下来的8个月每月付给每个会员9000元,第10、11两月各付1.8万元,共付10.8万元,从第12个月起,这些人每月将支付她3000元,连付8个月,共付26.4万元。一时之间,四邻八乡的人捧着钱要入会。
如此高的回报率,郑月芬是有什么投资秘籍吗?当然不存在,这不过是一场早晚会结束的击鼓传花,鼓声停止的瞬间便是崩盘的瞬间。
1986年抬会的链条断裂,众多会员拿不到钱,为了讨债,暴力催债事件频生。抢夺财产、绑架让社会治安陷入混乱,还导致了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这场金融风暴席卷了20多个乡镇,涉案金额达2970万元,先后从全国各地追捕潜逃归案会主40多人、诈骗分子53名,破坏“清会”的刑事犯罪分子30名被判处徒刑。
现如今,民间借贷披上各种“正经”的外衣迷惑着普通人,越来越多假借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大多数人可能无法分辨它们之间的区别。因为大多数人往往只简单通过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但实则不然。
在合同领域“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其实并不鲜见,双方具体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理财关系还是要看合同的具体定性。
那么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期的雷石普法用具体案例为大家详细解释。
这是一份双方签订所谓《入伙协议》的案件。通常大家的理解是,我拿出钱来投资某公司或者项目,成为投资人后等待利益分成即可。实际上,真的有这么简单么?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经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甲公司为基金管理人。陈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此后陈某将500万元汇入投资中心账户内,陈某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投资中心、甲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收益。
本案中,陈某虽然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该《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投资中心、甲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投资理财需要自担风险,但民间借贷则不然,所以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判断的关键需看合同的性质,看合同是否约定了本金和固定利息。如果合同对本息作出明确规定,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教你躲过民间借贷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