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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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的变更看似只是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一个普通管理行为,但因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引发的各种纠纷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尤其在劳动关系多样化,提供劳动方式灵活化的今天。如果双方没有就工作地点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出现劳动者不积极履职、不至新地点工作,从而缺勤、旷工,最终导致工资支付争议以及劳动关系的合法解除违法解除之争。以下案例为工作地点变更引发的纠纷的常见情形。

雷石普法|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不合理?

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否能随意调岗

张女士系白云公司员工,白云公司主要经营在北京,但由于其规模较大,在上海、天津、重庆等各大城市均有办事处,张女士入职时和白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全国,但张女士实际一直在北京提供劳动,后白云公司以开拓新业务为由,要求张女士至重庆工作,张女士不予接受,认为其自入职以来实际工作地点是北京,本次工作地点调整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白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所以对张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具有合理性,张女士认为约定全国属于约定不明情况。后白云公司和张女士因张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女士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白云公司调整张女士工作地点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解除和张女士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系违法解除。白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仍认定白云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系约定不明情形,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确定为其工作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进行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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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广泛时的调岗仍需进行合理性审查

何先生系森林二手车公司的二手车评估师,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都比较灵活,日常在家从手机上接受公司派单,然后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二手车所在地进行评估,其工资构成主要依据评估件数进行提成,公司不再单独支付交通补助等费用。何先生和森林二手车公司约定其工作地点在北京,因何先生居住在顺义区后沙峪地铁站附近,所以其一直进行该地区的车辆评估。后森林二手车公司以顺义区营业量饱和量不足为由,要求何先生进行昌平区车辆评估,何先生予以拒绝。公司表示如何先生不同意工作地点调整,可先回公司本部进行业务学习,工资正常发放,何先生不予接受,并至公司总部拉横幅进行抗议。后森林二手车公司以何先生不服从管理和不提供劳动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何先生所在后沙峪地区系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交界处,何先生的工作地点从北京市顺义区变更至昌平区,虽然看似跨区域的调整,但经过地理位置分析和实际影响考察后发现两个区毗连,结合其工作方式为根据评估单数提成及本来不额外提供补助,通常通过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前往,可以认定该工作地点的调整不会对其造成不便影响,法院认定森林二手车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本案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仍属约定广泛问题,以实际工作地点进行确定,但约定不明时仍需对地点变更合理性进行考察,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理不仅是法律判断更应结合生活常识综合分析,并非绝对合理或不合理。当然工作地点乃至工作岗位的调整,实则背后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问题,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和员工管理职责,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工作安排,这项权利属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规制,而非完全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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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需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便利

刘先生在创新科技公司工作,后由于产业规划原因,创新科技公司从北京城区迁往燕郊地区,为解决员工上下班问题,创新科技公司增设了从城区开往燕郊的班车,并且调整了上下班时间,延迟上班时间并提前下班时间,创新科技公司仅留设几名人员在原办公地点进行值班和后期搬迁事宜清理工作。刘先生不同意该工作地点调整安排,称创新科技公司系通过“冷暴力”方式逼其离职,但认可工作地点调整后,工作时间缩短以及开设班车情况,但仍表示因需在城区照顾家人无法至新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后刘先生和创新科技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刘先生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也不去上班,等着“被”离职。一个月后,创新科技公司以刘先生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为创新科技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同劳动仲裁裁决。


【律师说法】

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审查,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如果工作地点的变动仅属于小范围的变动,则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实践中如果工作地点调动过远,会增加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以及交通成本,但若调动过远,用人单位又没有安排班车、提供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补偿措施的,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对劳动者生活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具备合理性。本案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后,不仅缩短工作时间还开设班车,实际并未对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反而以旷工形式不提供劳动,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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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项目所在地”时是否能够调岗

李先生系蓝天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维护,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李先生在蓝天建筑公司工作近十年时间,工作地点进行过六次调整,每次均随不同项目至不同地点,后李先生至北京工作,蓝天公司因北京项目停止需派李先生至外地工作,但李先生表示已经适应北京工作生活不接受工作地点的调整,也实际未去新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后蓝天公司因李先生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蓝天公司系合法解除和李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蓝天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就特殊行业如建筑行业等,劳动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随项目变动而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双方就工作地点约定为项目所在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等,基于其工作特点,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该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正常提供劳动。有的案件中,有的劳动者提出在某一项目所在地工作时间较长视为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由灵活方式变更为固定方式,但除非其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形成合意,否则对该项主张通常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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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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