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老人横穿篮球场被撞伤—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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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LEISHILAW

近日,七旬老人李某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正在打球的大学生张某撞倒受伤,医药费花了3.3万余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张某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老人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朝向李某,将其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随后,李某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不构成伤残。


后期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张某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种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雷石普法|老人横穿篮球场被撞伤—不赔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李某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张某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这一案件改判的关键就在于“自甘冒险”这一法律概念。自甘风险指的是“被害人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已经生效的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也被认为是对“自甘风险”原则的再明确。虽然李某并未参与到篮球比赛中,但李某明知篮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非常激烈的体育运动,仍然进入比赛场地,可以将李某进入比赛场地的行为理解为第三方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横穿篮球场的李某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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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老人横穿篮球场被撞伤—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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