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深入,现今社会公众对于解决纠纷的合法方式愈发了解。
但对于非专业性的社会一般群体来说,即使知道解决纠纷应当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细节方面的如何操作仍是一知半解。
尤其在这其中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的概念,很多人都知道这个名词,但实际上是什么含义却是并不清楚的。
接下来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时效具体规定进行简单的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针对的客体是实体请求权,没有实体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举例来说就是确认之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诉讼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同时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
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民事权利,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诉讼时效届满,也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则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应当由义务人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以此作为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律师承办实务案件中通常要在案件受理前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
如果遇到民事诉讼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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