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你发现丢失已久的东西已被他人占有时,能够直接向占有遗失物的人直接索要遗失物,要求返还该遗失物吗?
1、该物品属于遗失物。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2、具有善意取得的基本特征。首先,存在无权处分的外观,即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针对遗失物的受让人而言的,遗失物的拾得人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其次,取得财产时受让人为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该遗失物时不知让与人无权让与该物品;再次,受让人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最后,财产已完成了法定公示,即该遗失物已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遗失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遗失物不同于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被无权处分财产的相对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单是遗失物的受让人一般情况下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特殊情况下遗失物的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即遗失物的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取得了遗失物,但超过两年未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该遗失物,此时,受让人在符合上述前提条件下,可以善意取得该遗失物。
3、费用问题。原则上,遗失物的所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第一是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第二是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此时,因为需要保护受让人对于市场经济的信赖利益,遗失物的所有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其损失有权向遗失物的拾得人追偿。
当发现他人占有自己的遗失物后,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回遗失物,如果过了两年的期限,该遗失物即被他人善意取得,此时再想取回权利便难上加难。
同时,新《民法典》还规定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延长了对遗失物所有权权利的保护期限,更贴合了实践情况,保护了物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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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遗失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