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甲公司与乙某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乙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于2019年1月出院。不久后,甲公司阻止乙某进入单位大门,拒绝让其继续提供劳动。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甲公司给付2019年2月至11月工资4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乙某2019年2月至11月的工资(生活费)12960元,并驳回乙某其他请求。乙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认可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乙某作为劳动者,有权主张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因案涉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各方面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未陷入不能履行的境地,故对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予以支持。2019年2月至11月乙某未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系甲公司行为所致,乙某对此并不存在过错。乙某月工资数额应为3208元,甲公司应当按照乙某的原工资标准支付其2019年2月至11月工资损失32080元。

03


案件解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无法实际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需给付相应报酬。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享有选择权。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超律师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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