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根据《社会服务统计发展公报》显示,过去的10年来全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却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冷漠,婚姻关系也越来越难以维系。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夫妻共同体财产的分割越发重视。那么什么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体财产,什么财产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呢?接下来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来解答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首先要说的当然是“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为工资性收入,除了基本工资之外,业绩提成、各式补贴、福利待遇、实物奖励都应当包含在范围之内。甚至现在一些公司或者企业,会以股份的形式作为奖励发放给员工,这些形式的收入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生产、经营的收入”应当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行业、金融行业等等的收入,这里面最需要注意的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行业所产生的收益,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相对好理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基于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的收益,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等。
再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情况是指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在处分财产时明确的表示,该财产仅赠与个人。例如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在遗嘱中载明,遗产归属某人,并强调该遗产仅属于个人,那么该遗产就属于继承人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表示,那么该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一条中作出了明确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里面最值得关注就是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与前文中所提到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行业所产生的收益,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很明显的对比。综上所述,要想在离婚纠纷中争取到更多的利益,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处理经验。上文提到的内容,仅是将一部分的专业用语解释成通俗易懂的方式以便读者理解,在实务过程中案情是复杂多变的。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还是要聘任一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我们有各类最专业的律师,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有需要的朋友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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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要离婚?先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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