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规则。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最终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享有和分担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协议的前提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就更无从谈起。
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是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拿到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如果最终双方未能取得离婚手续,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提示您: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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