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近日,H&M品牌带动抵制新疆棉花之后,耐克、阿迪达斯、优衣库等品牌紧随其后发布声明抵制新疆棉花。
王一博工作室率先声明,正式和耐克公司解约。随后一大堆的娱乐明星,接连发布解约声明。说杨幂,迪丽热巴,易烊千玺终止和阿迪达斯的合作,白敬亭解约匡威,张艺兴解约匡威(匡威属于耐克)等等!一时间明星们解约代言合同成为一股风潮。
艺人积极维护国家主权的做法,国内的舆论一边倒地表示了支持。
但除了上述直接宣布解约的艺人,亦有艺人表示将自查合作品牌,一经发现侵犯“一个中国”原则的品牌就会严正告诫并且要求对方改正并道歉,否则将解除代言合约。
本次事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思考:品牌方涉嫌“辱华”是否构成解约的理由?单方解除代言合同会引发怎样的后果?
实践中,在代言合同中约束品牌方言行的条款并不常见,毕竟品牌方是代言服务的购买方,所以通常在代言合同中对艺人约定“道德条款”的情况较为普遍。
从我们接触过的项目看,某些一线明星及其经纪公司也有对于品牌方的不当行为提出约束的要求,主要有三种情形:
(1)直接明确品牌方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或利益的行为或言论,艺人有权解约;
(2)宽泛地约定了品牌方应维护艺人正面、健康形象等,否则艺人有权解约;
(3)约定如果代言产品本身损害了艺人的权益,艺人有权解约。
在本次解约风波发生之前,代言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是第二和第三种条款约定。而上述第一种情形出现在19年年初某品牌公然“辱华”事件给众多艺人带来负面影响之后,部分艺人受此启发,在合约中要求加入此类条款。
而此次的明星解约风波,应该会给艺人方进一步敲响警钟。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艺人会在与品牌方谈判中要求加入此类条款。
“约束条款”或成为行业惯例
正如过去几年黄海波、柯震东等“艺人劣迹”事件后,艺人“道德条款”变为行业惯例一般,未来针对品牌方的约束条款也可能成为代言合同的惯常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艺人方是否可以主张品牌方的此类行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艺人无法继续履行代言义务,进而要求解除合同?
首先,关于“合同目的”,我们认为应当基于代言产品的定位进行考虑。
例如,某品牌方聘请了一对模范明星夫妻共同代言产品,并分别与夫、妻单独签署了代言协议。其后,男方出现了“出轨”事件。对于“出轨方”,品牌方当然可以主张解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是,对于无过错甚至是“受害者”的女方而言,品牌方能否主张解约?
笔者认为,基于品牌产品的定位,需要对外营造“家庭美满、幸福”的品牌形象,在出现男方出轨事件后,夫妻双方的对外形象不再满足代言产品的形象要求,品牌方可以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向夫、妻双方都提出解约。
其次,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在相关的网站中并没有检索到类似案例。
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品牌方的具体言论、导致的后果(如国家行政部门是否对此做出处罚)、以及社会舆论是否对艺人继续代言该品牌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等综合因素来判断。
前段时间,某国际品牌在被发现存在不当言行后拒绝道歉并拒绝改正,则艺人如继续代言该品牌肯定会对其自身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时我们认为艺人可以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单方解除合同。
但如果是品牌方及时道歉并改正了,艺人再主张单方解除代言合同,似乎又难以有合适的法律依据了。
在品牌方的关联方实施了不当行为,但代言合同未约定艺人有权解约的情况下,如果艺人单方解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单方违约责任;即使品牌方的关联方实施了不当行为被认为是品牌方的违约行为,大多数代言合同都会约定,针对违约行为应给予催告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因此,如果艺人单方不经通知立即解除合同,亦可能构成违约。
即使合同约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或者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仍须考虑代言费用的结算与退还等问题。
另外,对于品牌方而言,要求其一夜间立即撤除全部物料并不现实。因而,双方还需要探讨品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物料清理期问题。
因此,即使艺人单方发出解约通知,也并非诸事完成,艺人与品牌方还需要注意后续相关事宜的协商与处理。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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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明星解约代言合同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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