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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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 引爆舆论
新疆棉、BCI、明星解约成为社会各界近期关注的热点。
2021年3月21日, H&M 集团官网发布声明,称将“禁用新疆棉花和相关外包工厂”,一时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此事源于BCI组织制定了所谓的“棉花标准”,并且规定其会员必须使用他们认为标准的棉花,才能使用BCI的标识,因其影响力比较大,各大服装品牌纷纷入驻。
BCI声称,新疆地区存在“强制劳动”和其他“侵犯人权”的现象,不符合该组织的行为标准,并要求各大服装品牌立即停止使用新疆棉花及相关产品。
媒体报道了这一无端指责后,入驻BCI组织的品牌代言人相继宣布终止合作。

粉丝们纷纷为明星们的选择点赞。但话又说回来,这些艺人们毕竟签约的都是一些国际大品牌,并且合同还都未到期,这样的单方面解约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呢?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呢?
合同解除权
这需要看合同条款的约定(管辖地、适用法律)以及品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而归根结底这属于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合同解除权,根据韩世远老师在《合同法总论》中的定义,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关系终了。对于未履行部分无需继续履行,已履行部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爱国解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从法理上说,品牌方所做出不当言行激怒国人的行为,这种情况能否等同于火山、地震、罢工等常规不能预见的情形,司法界也没有统一的论断,因此,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解约免责会有争议。
为了规避风险,在签署合同时对于该等政治敏感情形应予以约定,比如“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艺人)代言期间出现政治敏感行为,达到XXXX(国家一级、省一级媒体的指责)等,则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判定解约后是否需要赔偿的三要素
艺人与国外品牌解约后,是否需要赔偿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解除权、管辖权及适用法律、法外因素。
若约定了上述情形下艺人的单方解除权且无需赔偿自然没有争议;其次便是管辖地是否在中国、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
而实践中艺人签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和国外的品牌方直接签约,鉴于品牌方的强势地位,对于合同争议很可能适用于品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适用品牌方所在国的法律,对于艺人的解约来说可能较为不利;
另一种便是品牌公司的中国广告代理公司签署,那么如果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且由中国境内的法院管辖,情况就会好一些;
最后便是法外因素的影响,因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不符合不可抗力及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因品牌方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艺人解除合法。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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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艺人单方面与国际品牌解约,会赔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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