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结婚时的彩礼可以退还吗?

雷石普法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

雷石普法|结婚时的彩礼可以退还吗?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虽然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禁止以婚姻为由索取财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索求彩礼的行为屡禁不止。以结婚为由购买房产、车辆甚至支付礼金的情况笔笔皆是。当支付礼金后,产生了矛盾未能结婚或者离婚了,这部分资产还能够要求退还吗?对此有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领了结婚证却没有生活在一起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前因给付彩礼而导致达到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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