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分手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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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在婚前同居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但在同居生活中也往往出现很多矛盾,矛盾激化时二人选择以分道扬镳的方式选择结束同居关系。那么法律是否对未婚同居关系加以保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雷石普法|分手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法院的受理范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对于普通的未婚男女,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若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简单来说,同居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按份共有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若同居期间双方对共有财产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的方案来分割;若无约定,按照能出资的份额来分割;若不能确定出资额,则推定双方对共有财产各占一半。


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举例来说,如果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某个人名下,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属于登记人的个人单独所有,要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律师评述:

虽然同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那样严格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但未婚男女同居分手后涉及到的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法律还是会尽量本着公平原则加以保护。但律师最后还是建议,当未婚男女建立起同居关系时,最好还是先对共有财产有一个大致的分割,可以订立一个书面的权利义务书,规避日后出现的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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